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,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。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,我们不难看到,影响法史开拓研究、古为今用的症结,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、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。因此,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,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,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。
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,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,经历了曲折的历程。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,受法律虚无主义、“阶级斗争为纲” 等左的思想影响,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,受到全面的否定;文化大革命中,“四人帮”为篡党夺权,批孔批儒,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,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。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,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,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。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,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,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,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。但也应当看到,在法史研究中,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。
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,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,克服两种错误倾向: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。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,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,都是落后的、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,不值得研究。另一种是苛救古人,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、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,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、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。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,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,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,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。在这两种倾向中,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,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。
从总体上说,“因此变革,发展、完善”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。古人说:“一谦而四益”。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,确实需要谦虚谨慎,实事求是,自强不息,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,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。
(文/18123073 盛怡晨)